(2016)浙0481执3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建达、喻守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建达,喻守俊,刘雪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555号申请执行人:胡建达,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海宁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孙晓明、殷林杰,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喻守俊,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刘雪珍,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建达与被执行人喻守俊、刘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喻守俊、刘雪珍所有的房产已被本院另案依法处置完毕,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支付抵押债权,无多余款项可供分配。本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