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刑更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张惠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惠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刑更7号罪犯张惠欢,男,198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现在湖北省黄州监狱服刑。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华刑初字第000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惠欢犯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4年8月15日、2015年11月13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一年,现刑期至2017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黄州监狱于2017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惠欢自2015年第三季度至2016年第四季度,获得一次表扬、三次记功,共获监狱四次行政奖励。另查明,该犯2015年第四季度受禁闭处分一次、2016年第二季度受警告处分一次,共受监狱处分二次。上述事实,有黄州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罪犯处罚审批表、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三课”教育考试(考核)成某单、罪犯减刑(假释)个人改造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假释)小组讨论记录等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惠欢在服刑改造过程中,悔改表现不突出,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惠欢不予减刑。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立审 判 员 严 怀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华 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