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行审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张掖军分区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702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牛生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晓芬,系该局计财科科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甘肃省××区)。法定代表人王雁怀,系该军分区司令员。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张建征(2016)2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9月30日以张掖军分区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9.05万元为由,作出上述行政征收决定。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征收资格法律依据、限期履行催告书及其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征收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征收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军分区暂缓缴纳的申请、征收依据、建设项目审批材料。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送达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主体适格,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行政征收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证明了行政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该行政行为现已生效并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张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张建征(2016)2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行政征收决定书中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9.05万元的决定内容,由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曾俊国人民陪审员 梁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芙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