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成金诉王会社、张建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成金,王会社,张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吕成金,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小南关33号。被执行人:王会社,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三张村。被执行人:张建会,又名张艳会,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住曲沃县曲村镇三张村。本院在执行吕成金与王会社、张建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艳会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储蓄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会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储蓄所存款XXXX元,冻结期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跃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