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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吕成金诉王会社、张建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成金,王会社,张建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吕成金,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小南关33号。被执行人:王会社,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曲村镇三张村。被执行人:张建会,又名张艳会,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住曲沃县曲村镇三张村。本院在执行吕成金与王会社、张建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张艳会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储蓄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艳会在曲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储蓄所存款XXXX元,冻结期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解跃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