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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谢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19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68年7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宁都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7日被羁押,2017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春城,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李春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春节期间开始,被告人谢某在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硕联村其租住屋内提供“扑克牌”及“麻将牌”设赌供人赌博,利用“扑克牌”赌“斗牛”每次抽水人民币(下同)20元或50元;利用“麻将牌”赌博每次抽水30元。设赌期间谢某共获利6000元。2016年12月17日20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被告人谢某及参赌人员7名,扣押赌具“扑克牌”1副、“麻将牌”1副、赌资2929元。对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赖某、王某、罗某、温某1、温某2、彭某、胡某、郑某的证言,常住人口登记表,指认、辨认笔录,证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追缴物品清单、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现场勘查材料,抓获经过,综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及赌具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系初犯,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某有坦白情节,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但其提出被告人谢某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则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没有意见。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谢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代理审判员  吴妙华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