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凤毛与唐仁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毛,唐仁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88号原告:马凤毛,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马骁,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唐仁坤,男,198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马凤毛与被告唐仁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马凤毛负担。审判员 李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 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