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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常红明与周慧、朱冬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3民初3237号原告:常红明,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荣,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慧,女,195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云霞,女,195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朱冬全,男,196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居晓长,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常红明与被告周慧、朱冬全、居晓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红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荣,被告周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云霞、被告朱冬全、居晓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红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周慧、居晓长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2、被告朱冬全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9日,被告周慧经被告朱冬全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用于工程资金周转,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并于2015年3月10日被告周慧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慧继续借用200000元,借期一年,被告朱冬全对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慧未能还款。被告居晓长与被告周慧系夫妻关系,借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原告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周慧辩称借贷是事实,没有异议。被告借款投资失败,现造成还款不能。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还款时间,希望调解解决。朱冬全辩称,担保是事实。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关系,原告称有钱想投资,经联系,原告将钱借给周慧,朱冬全只是居中介绍。2015年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朱冬全没有担保,借期满一年后,周慧继续要用借款,原告让朱冬全担保,朱冬全才对此借款提供了担保。如果借款人不还,逃避债务,朱冬全肯定归还此笔借款。朱冬全目前经济较困难,妻子离婚,每月要还房贷,现确实无法还款。居晓长辩称,借钱还钱地经天义。这笔借款是借给汪春霞使用的,汪春霞现在已经判刑六年半。现在这笔钱就是被告夫妻来偿还,但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还。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9日,被告周慧经朱冬全介绍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并出具借条一份。2016年3月1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慧给付借款利息24000元,并要求继续使用借款一年,被告朱冬全为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3月9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周慧未能按约还款。另查明,被告居晓长与被告周慧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各一份予以佐证。此案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未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周慧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构成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被告朱冬全虽然与原告没有签订书面担保合同,但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字,与原告构成保证合同关系。关于被告朱冬全的担保方式,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现原告要求被告周慧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被告朱冬全对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居晓长与被告周慧系夫妻关系,诉争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被告居晓长对此并无异议,故诉争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慧、居晓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常红明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朱冬全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2330元,由被告周慧、居晓长、朱冬全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三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6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a;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万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