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5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庄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庄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5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被执行人:庄某,男。被执行人:宋某某,女。本院在执行姜某某与庄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庄某、宋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姜某某与庄某、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友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豆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