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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7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吴方玲与尹宏杰、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方玲,尹宏杰,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872号原告:吴方玲,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莘县。被告:尹宏杰,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磁县。被告: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经理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友谊路*号万浩枫景*号楼**层**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林静,经理住所地:永年县政府街**号。原告吴方玲与被告尹宏杰、被告邯郸开发区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吴方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方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方玲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书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