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燕东与白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东,白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1819号原告:张燕东,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赤峰市。被告:白岩峰,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张燕东与被告白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燕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岩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燕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0102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故拖延,拒不还款。被告白岩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100000元的借条一枚。原告称:”上述借款的形成系2015年8月28日,被告向他人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因还款的钱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用自己房产作抵押在他人处借款100000元交给被告,被告用于偿还了他人借款。2016年12月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上述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岩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燕东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2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岩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连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