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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伏湘岳与新疆锦宏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湘岳,新疆锦宏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1501号原告:伏湘岳,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出生,个体户,住湖南省南县南州。委托代理人:夏建斌,男,汉族,1968年6月9日出生,个体户,住伊宁市。特别代理。被告:新疆锦宏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城县63团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明,职务:董事长。原告伏湘岳诉被告新疆锦宏科技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向原告伏湘岳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150元,逾期不缴纳,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至2017年5月12日,原告伏湘岳仍未缴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伏湘岳在缴纳期限内未缴纳又不提出减、缓、免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盛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