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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2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被告喀左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某,喀左县某某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2373号原告:孔某某,男,住喀左县甘招镇。委托代理人:孔A某,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喀左县某某医院,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街道。法定代表人:姜某某,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某某与被告喀左县某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冰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