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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79号申请人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南云二路8号研发大楼403房。法定代表人JIANWEILIA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湘玲,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楠,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8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6楼04、05、06、07单元。法定代表人肖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6294.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位于长沙市XX路XX号开福XX广场XX区XX号写字楼XX、XX号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财富之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6294.2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广州平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XX路XX号开福XX广场XX区XX号写字楼XX、XX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XXXX**,建筑面积217.26㎡)、XX号房屋(权证号长房权证开福字XXXX**,建筑面积217.26㎡)。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辉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