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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1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招爱葵、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招爱葵,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19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招爱葵,女,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满生,系招爱葵兄长,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原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石湾三友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新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均,广东泽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招爱葵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禅城区中心医院有限公司(下称禅城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招爱葵申请再审称:人有没有患糖尿病唯一的诊疗方法就是检验,由于禅城中心医院对其没有进行该项检验,没有及时发现,使其发生酮症酸中毒昏迷胰腺细胞全坏死,胎死腹中的严重并发症,禅城中心医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1、撤销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2、由法院重新查清事实真相;3、诉讼费由禅城中心医院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争议的问题是:禅城中心医院是否对招爱葵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中大法鉴中心[2014]医鉴字第Y059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禅城中心医院未尽合理诊疗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轻微不足。但该司法鉴定意见同时认为,医疗不足行为与招爱葵宫内死胎、糖尿病酮症酸中毒以及需长期依赖胰岛素治疗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为0,即禅城中心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与招爱葵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原审法院以招爱葵请求禅城中心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招爱葵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招爱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招爱葵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何曲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谭敏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