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玉芳申请确定监护人终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玉芳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3民特8号申请人:唐玉芳,女,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唐玉芳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唐玉芳称,被监护人代礼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监护人妻子唐玉芳、儿子代华、代勇。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唐玉芳为代礼光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代礼光(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与申请人唐玉芳系夫妻关系。代礼光于2017年5月8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礼光现与申请人唐玉芳共同生活。本院认为,被监护人代礼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亲属进行监护。唐玉芳作为代礼光的配偶可以担任代礼光的监护人并行使监护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指定唐玉芳为代礼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体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