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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玉芳申请确定监护人终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玉芳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3民特8号申请人:唐玉芳,女,1950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唐玉芳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唐玉芳称,被监护人代礼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监护人妻子唐玉芳、儿子代华、代勇。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唐玉芳为代礼光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代礼光(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与申请人唐玉芳系夫妻关系。代礼光于2017年5月8日经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礼光现与申请人唐玉芳共同生活。本院认为,被监护人代礼光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亲属进行监护。唐玉芳作为代礼光的配偶可以担任代礼光的监护人并行使监护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指定唐玉芳为代礼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易佑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体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