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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丁玉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丁玉平,丁建华,丁玉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崔勇,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月,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平,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建华,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玉花,女,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革,河北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丁玉平、丁建华、丁玉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5)涿民初字第26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欣欣审判员  张晓清审判员  王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