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王凤波、周越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王凤波,周越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7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主要负责人:王春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被告:王凤波。被告:周越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长春市分行)与被告王凤波、周越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储银行长春市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邮储银行长春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王凤波负担。审 判 长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人民陪审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琳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