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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与王凤波、周越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王凤波,周越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7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主要负责人:王春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被告:王凤波。被告:周越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长春市分行)与被告王凤波、周越泉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邮储银行长春市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邮储银行长春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440元减半收取11220元,由王凤波负担。审 判 长 许勇花人民陪审员 丁桂云人民陪审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   琳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