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武义和泰工贸有限公司与胡祥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义和泰工贸有限公司,胡祥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6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和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王山头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大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祥鹏,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惠民县。上诉人武义和泰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祥鹏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5570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武义公司上诉称,《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第十条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武义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武义县,故本案应由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武义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胡祥鹏对于武义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胡祥鹏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故本案属合同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如前所述,胡祥鹏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认为武义公司并没有windairt滑板车3C认证,要求武义公司退还货款等。《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淘宝平台服务指“淘宝基于互联网,以包含淘宝平台网站,客户端等在内的各种形态(包括未来技术发展出现的服务状态)向您提供的各项服务”,故本案非因淘宝平台服务产生的争议,虽《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案仍不应受该条款的约束。胡祥鹏通过网络购买涉案产品,收货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武义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武义和泰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刘险峰审 判 员 黄 粲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鸿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