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民终3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王立伟,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3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88号劲驰商务538室。法定代表人:白立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洁,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20号。负责人:周学惠,行长。原审被告:王立伟,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蓟县。原审被告: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风荷东园4-4-501号。负责人:孙晓凌,总经理。上诉人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其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原审被告王立伟、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11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13元,减半收取456.5元,由上诉人石家庄盛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 捷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彦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