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3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成都市国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国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318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国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炳文,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世蓉,职务不详。成都市国投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6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374783.24元及执行费54273.92元。执行中,本院执行到位12807.97元并冻结被执行人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农行账户。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都江堰市的房屋,但上述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新世宇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都江堰天下青城、成都市经天里、经天一街、金阳路的多套房产,但上述房产均已售卖给其他个人或已经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约备案,故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86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可心执行员 罗光兴执行员 彭雪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