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长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60号被执行人:陈长宽,男,1951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陈长宽罚金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陈长宽罚金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