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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陈长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60号被执行人:陈长宽,男,1951年10月4日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陈长宽罚金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兴化市,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陈长宽罚金一案,由兴化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红祥审 判 员  万 辉代理审判员  刘文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