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姜涛与齐齐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姜福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涛,齐齐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姜福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154号原告姜涛,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富拉尔基鑫城珍珠岩厂个体经营者,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宝石街道。被告齐齐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楚盛家园。法定代表人王玉林,该公司经理。被告姜福君,男,1956年6月14日,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二街。原告姜涛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楚盛房地产开发公司、姜福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姜涛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涛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姜涛负担。审判长 苍 松审判员 任 丰审判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郎丽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