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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执字第00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韩峥、马祥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峥,马祥文,邬容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47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韩峥,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马祥文,男,1975年6月19日生,汉族,安徽省农业银行职员,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邬容丽,女,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执字第0047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马祥文所有的名下位于合肥市××彩虹家园××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248**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马祥文所有的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321号彩虹家园2幢406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248**号)房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