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588号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昆,法律顾问。被告:那华军,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乾安县。被告:李雪莲,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被告:于国学,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乾安县。被告:那艳玲,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乾安县。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00元,财产保全费3295.00元,合计8025.00元由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