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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588号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昆,法律顾问。被告:那华军,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乾安县。被告:李雪莲,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被告:于国学,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乾安县。被告:那艳玲,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乾安县。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那华军、李雪莲、于国学、那艳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30.00元,财产保全费3295.00元,合计8025.00元由原告现代天丰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