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孔祥云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云
案由
滥用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刑初191号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祥云(又名孔伟),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淮阳县政协委员,淮阳县扶贫办副主任(副科级),出生地河南省淮阳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阳县,住淮阳县城关镇民生办事处老纸厂家属院*楼*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公诉刑诉[2017]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祥云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祥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2015年度,被告人孔祥云作为淮阳县扶贫办副主任,在办理河南华美食品有限公司申报扶贫贷款贴息工作中,在其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致使该公司顺利立项,并获得中央财政贴息,给国家造成了95.95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孔祥云于2017年4月13日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孔祥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张某、于某证言,被告人孔祥云的供述与辩解,相关文件、政策规定,华美食品有限公司2014、2015申报材料,国库支付凭证,淮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任职证明、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祥云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孔祥云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祥云犯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靳 芳审 判 员 李兰英人民陪审员 李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