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春霞与高效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高效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708号申请人李春霞,女,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高效民,男,195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李春霞诉高效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高效民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李春霞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14000元及诉讼费12600元、保全费5000、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0日申请人李春霞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李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281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