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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赵芳诉崔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芳,崔凯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321号原告:赵芳,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邵驿涵,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凯程,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芳与被告崔凯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芳于2017年5月12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崔凯程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赵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赵芳负担。审判员  汤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单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