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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执3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柏霖、金海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柏霖,金海瑛,李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3410号申请执行人刘柏霖,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金海瑛,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武义县。被执行人李江军,男,1978年9月6日出生,住武义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3民初1725号判决民事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金海瑛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金海瑛所有的房地产。二、查封期限为36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饶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潘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