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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民终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贵权与邢传礼、赵常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传礼,赵常玲,王贵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民终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传礼,男,1955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常玲,女,195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贵权,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梅河口市。上诉人邢传礼、赵常玲因与被上诉人王贵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二审现已审理终结。邢传礼、赵常玲上诉请求: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吉058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改判腾迁无效,诉讼费由王贵权负担。事实和理由:王贵权2005年因房屋漏水和资金不足将以自己名字订购的怡景丁栋162房退回。王杰在征得王贵权同意的情况下买了以王贵权名字登记的丁栋162号房屋,并做了防水。2006年春,房屋还是漏水,王杰让邢传礼将该房屋卖了,因房屋漏水不好卖,邢传礼在征得王贵权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己购买的丙栋421卖了,买下王杰的丁栋162,一直居住至今。争议房屋归邢传礼所有,王贵权请求要求腾迁没有法律依据。王贵权二审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王贵权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邢传礼、赵常玲将怡景小区丁栋162室(面积101.48平方米)腾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间,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委托吉林省国际拍卖中心有限公司拍卖位于梅河口市解放街怡景小区11套住宅楼,王贵权委托邢传礼欲购买其中的三套,即甲栋452室、丙栋441室、丁栋162室。后经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0)绿经执字57—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王贵权以3.8万元购买了丁栋162室,即本案所争议房屋,邢传礼代王贵权办理了房屋的产权证照,期间邢传礼只交付王贵权甲栋452室、丙栋441室两套房屋,以王贵权交付购房款不够为由,丁栋162室未交付,并由自己居住至今。2013年后,邢传礼欲把产权办到自己名下,找王贵权协商产权过户事宜后,双方发生争执,邢传礼、赵常玲先后二次起诉来院,要求确认与王贵权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并办理过户,经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以(2015)梅民初字545号判决书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并经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字432号判决维持原判,现王贵权起诉法院,要求邢传礼、赵常玲腾出该房。一审法院认为,王贵权根据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0)绿经执字57—1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邢传礼、赵常玲居住该房,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的自己交款购得该房没有证据证明,其提出王贵权是以评估价下调10%购买该房之说,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王贵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邢传礼、赵常玲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将梅河口市怡景小区丁栋162室腾出交付王贵权。案件受理费750元由邢传礼、赵常玲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邢传礼上诉主张争议房屋归其所有,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邢传礼述称其购买争议房屋已经王贵权同意,王贵权对此并不认可。邢传礼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出资购买了争议房屋。而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00)绿经执字57-11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王贵权已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王贵权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邢传礼、赵常玲腾迁争议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邢传礼、赵常玲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邢传礼、赵常玲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邢传礼、赵常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闽审判员 何秋彦审判员 马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婉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