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顺成、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顺成,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胡顺成,男,汉族,1958年9月13日出生,务农,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经济开发区潭石路,组织机构代码59144494-8。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顺成与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因涉及系列案件执行,其名下的房产等财产已被本院查封,被查封的财产尚需统一处置,本案的执行标的需从中参与分配,且处置时间未能确定;申请人胡顺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山树德堂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生审判员 洪 声 润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