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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艳与吕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吕冠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5849号原告:王艳,女,197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叶广明,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冠峰,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原告王艳为与被告吕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吕冠峰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叶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冠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认定: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吕冠峰向王艳借款10万元,王艳于2014年9月5日汇款给吕冠峰95000元,于2014年9月24日现金交付给吕冠峰5000元,吕冠峰于同日出具借条一份。此后,吕冠峰归还了借款4万元,尚欠6万元未还。王艳催讨无果,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吕冠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艳借款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吕冠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朱蕴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