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8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鑫祖与朱亚锋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鑫祖,朱亚锋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8075号之一原告:陈鑫祖,男,1950年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江苏省靖江季市家具厂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筱萍,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亚锋,男,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靖江市,现住靖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桥林,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鑫祖诉被告朱亚锋为财产、精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鑫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凯人民陪审员 江战宇人民陪审员 陈仁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翁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