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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2执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穆永群申请执行成绍群、彭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永群,成绍群,彭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2执1002号之一原告:穆永群,女,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委托代理人:王东旭,系桐梓县楚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绍群,女,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被告:彭胡,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本院在执行穆永群与成绍群、彭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绍群有大众汽车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成绍群大众汽车牌轿车一辆(车牌号:×××),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刚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露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