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静某与刘某、王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某,刘某,王某1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638号原告:静某,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1,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某诉被告刘某、王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广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