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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4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静某与刘某、王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静某,刘某,王某1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3638号原告:静某,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被告:王某1,女,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林西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某诉被告刘某、王某1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广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