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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钟泊凯与新疆东泰方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泊凯,新疆东泰方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张连合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泊凯(曾用名钟谊),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六道湾路13号一区安置楼*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权,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东泰方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青年路527号优诗美地小区2号楼1单元302室。法定代表人:蔡厚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尕文良,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克拉玛依东路178号南钰大厦综合楼4楼。法定代表人:邓春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云华,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乌鲁木齐市南湖北路923号2-1603室。原审被告:张连合,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长安西街*栋*号。上诉人钟泊凯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东泰方联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疆罗巴鲁通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张连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5)水民三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泊凯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钟泊凯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泊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372.57元,本院减半减半收取计5186.28元,由上诉人钟泊凯负担,余款5186.29元由本院退还钟泊凯。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谭建艳审判员 柳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