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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372号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共建区)沙咀村特1号。法定代表人:王淑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颜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强,湖北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公园路20号。法定代表人:黄剑。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武汉正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8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J19R4CK368502069、LJ19R4CK568502140、LJ19R4CJ5D3304627、LJ19R4CK178001845、LJ19R4CK478001841、LJ19R4CK378001846、LJ19R4CK278001840、LJ19R4CJ998001411)以及1辆混凝土泵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JALV9F4Y097005295)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所有的8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及1辆混凝土泵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LJ19R4CK368502069、LJ19R4CK568502140、LJ19R4CJ5D3304627、LJ19R4CK178001845、LJ19R4CK478001841、LJ19R4CK378001846、LJ19R4CK278001840、LJ19R4CJ998001411、JALV9F4Y097005295);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达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武汉四新混凝土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广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