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执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xx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123号被执行人:陈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xx村。陈xx盗窃罪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陈x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xx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建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