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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周成申请宣告金正姬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成,金正姬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2民特3号申请人:周成,住所地东辽县。法定代理人:周学,东辽县人,住所地东辽县。被申请人:金正姬,朝鲜人。申请人周成申请被申请人金正姬宣告失踪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周井波与被申请人金正姬于2000年9月15日结婚,周井波于2006年10月因病死亡,户口已经注销,申请人的母亲金正姬于2002年3月29日清查越境人员时走失,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申请宣告金正姬失踪。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的被宣告失踪人金正姬无明确身份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周成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凡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谷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