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市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6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北方印刷产业基地。法定代表人皮尔让·夏尔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凯旋,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源科技园龙瀚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园普,经理。委托代理人田非,河北王洪波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碎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9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碎得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应由碎得公司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碎得公司已迁至北京市通州区,碎得公司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北京市顺义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辰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于碎得公司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加工定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该约定符合协议管辖的规定,且不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碎得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碎得机械(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