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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树河与王小波、冯新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河,王小波,冯新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724民初994号原告张树河。被告王小波。被告冯新岭。原告张树河诉被告王小波、冯新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树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波、冯新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玉米款135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小波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份被告王小波从原告处陆续拉走玉米,给付部分玉米款,下欠135000元未付,当时未出具欠条。2016年10月份,在原告的催要下,被告王小波出具欠条。2017年1月22日,被告又为原告更换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冯新岭与被告王小波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支付所欠玉米款。被告王小波、冯新岭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经审理后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张树河与被告王小波因收粮食经常有业务往来。2016年2月份,被告王小波从原告处拉走十六、七车玉米。后被告王小波陆续支付原告3万元玉米款,王小波父亲支付原告4000元玉米款,下余款项被告一直未付。2017年1月22日,被告王小波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条/王小波欠玉米款(135000元)拾叁万伍仟元整/王小波/2017.1.22号”。出具欠条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款项。经查,被告王小波与被告冯新岭于2004年11月30日结婚,二人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欠款应当归还。被告王小波欠原告张树河玉米款,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原告催要拒不支付,以致酿成纠纷,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小波支付玉米款1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冯新岭与被告王小波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小波所欠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故原告要求被告冯新岭承担共同清偿的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波、冯新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树河玉米款1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二被告承担。案件保全费1195元,本院收取177元,由二被告承担,下余1018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