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04民初957号原告:张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振,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国振,被告张某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由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6年农历12月18日举行婚礼,2017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致使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争吵,加之被告存在欺骗、威胁等行为,经常无故向原告要钱,无法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乙辩称:1、原告起诉状陈述的不是事实,都是虚假的,婚后二人相处融洽,没有对原告欺骗、威胁,因为二人系再婚,被告倍感珍惜这段婚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2、原告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后,原告经常外出不在家,不履行夫妻义务,共同生活不到7天,被告为了和原告好好生活,将家里积蓄全部花光,如果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应当判决原告返还全部彩礼款及为结婚所支出的费用。现金4万元,金手镯一个,价值8800元,白金项链一条,价值37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1230元,举行婚礼时,上下轿礼金2600元,婚礼花费3576元,婚用家具支出费用5900元。婚后为原告支付看病费用及共同生活开支5万元。要求原告全部返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举证身份证、结婚证;被告举证身份证,系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举证二份泉颍派出所接警情况登记表,系公安部门对报警情况记录,予以认定;罗马假日合约单及收费发票、经楷横银调换商品销售单、周大生质保单、百度家具有限公司送货单,原告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不做认定。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均系再婚。2016年11月10日,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农历12月18日举行婚礼,2017年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2月26日双方分居生活。庭审中,原告认可收到被告彩礼款4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婚姻关系,应予以保护。双方均系再婚,已经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应珍惜第二次的婚姻生活,各自找到自身的不足及差异,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耐心经营婚姻生活,不能受社会不良现象影响,一切以金钱至上相处原则,应发扬传统美德,相亲相爱,且原告提出离婚未能举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故对其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梦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