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1538号原告:朱某甲,男,194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周相荣,重庆市丰都县社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乙,男,48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朱某丙,男,45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朱某丁,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朱某戊,女,51岁,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朱某甲与朱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徐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家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