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巧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巧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1316号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庆阳市西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左保强,男,该公司职工。被告金巧粉,女,1955年11月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巧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退付原告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25元。审 判 长 刘志锋审 判 员 马延年代理审判员 吴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金银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