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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财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潘玉国与潘明宇、常晶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玉国,潘明宇,常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37号申请人:潘玉国,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潘明宇,男,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常晶,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潘玉国与被申请人潘明宇、常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潘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海尔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