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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57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王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王彩君,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670号之二(2016)浙0212执5673号之二(2016)浙0212执5674号之二(2016)浙0212执5731号之二(2016)浙0212执57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844396017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首南西路8号。主要负责人:蔡李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寅,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静,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彩君,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执行人:冯斌,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分行与王彩君、冯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7766号、7767号、7769号、7889号、78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2016年9月2日,本院以(2016)浙0212民初7766-1号、7767-1号、7769-1号、7889-1号、7890-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的,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彩君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彩君名下位于宁波市北仑区房地产【包括室内固定装修。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甬房权证仑(开)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仑国用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地号均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陈红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