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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恢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伍碧瑜与黄智刚民间借贷纠纷(2016)粤0103执恢3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碧瑜,黄智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恢316号申请执行人伍碧瑜,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黄智刚,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荔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伍碧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5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之前的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本院已依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案需待拍卖成交才能处理。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恢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泰健审判员  何健全审判员  赖国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观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