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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柴旭东、韩娜、杨买如、苏美玲、温白仁、张新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柴旭东,韩娜,杨买如,苏美玲,温白仁,张新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住所地:府谷县新民镇。法定代表人:周小龙,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国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柴旭东,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韩娜(系柴旭东之妻),女,198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买如,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苏美玲(系杨买如之妻),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温白仁,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张新丽(系温白仁之妻),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与被执行人柴旭东、韩娜、杨买如、苏美玲、温白仁、张新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柴旭东、韩娜、杨买如、苏美玲、温白仁、张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执行费32400元。2017年5月12日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若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贺微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