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孙世贵、郑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孙世贵,郑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住所合江县合江镇。主要负责人:陈碧,行长。被执行人:孙世贵,男,生于1960年12月21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法王寺镇。被执行人:郑中英,女,生于1965年8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初11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申请执行孙世贵、郑中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孙世贵、郑中英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至2016年10月20日的利息5199.43元,罚息7948.42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5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在2017年6月30日前付清。现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川0522执497号案件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启海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