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6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时红与向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时红,向勇,古丈县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88号申请执行人:张时红,男,苗族,住古丈县。被执行人:向勇,男,汉族,住吉首市。被执行人:古丈县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丈县。法定代表人:瞿大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时红与被执行人向勇、古丈县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时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3126执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建华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