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某1与唐勉、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1,唐勉,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1347号原告赵某1,女,201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法定代理人赵某2,男,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被告唐勉,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被告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杨梅冲社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唐修国。委托代理人李林,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法定代表人廖文常。委托代理人覃娅利,女,1991年8月28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1与被告唐勉、湖南紫竹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1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赵某1负担。审判员 佘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自香 百度搜索“”